校務公開
寧德市民族中學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實施細則
寧民校[2011]6號
寧德市民族中學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jù)《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的通知》(閩教財[2009]176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助學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領導親自抓,職能部門分工協(xié)作,堅持“透明、陽光、公開”,實事求是,依法公開資助工作的相關內(nèi)容和程序。
第三條 助學工作的政策及事務,通過校園網(wǎng)或校務公開欄、校內(nèi)墻報公開,同時在招生、入學教育等環(huán)節(jié)積極宣傳,讓廣大師生和家長了解國家和學校的資助政策和措施。
第四條 公開說明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到資金的管理、使用、撥付、監(jiān)督等程序。
第五條 公開學校助學工作的管理和實施辦法,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受助資格條件及評審辦法公開。
第六條 對按規(guī)定評審出來的受助學生名單、受助等級等及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條 對各項資助資金的數(shù)額、來源結構、使用管理等進行公示。
第七條 資助工作職能部門的辦公聯(lián)系電話公開,接受師生咨詢和社會監(jiān)督。(政教處6558900,總務處6797778,教務處6558456)
第八條 各項資助工作從開始到結束過程中所進行的公開情況要做好工作記錄,并附相關材料歸案。
寧德市民族中學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主題詞:助學 公開 細則
寧德市民族中學辦公室 2011年2月18日印發(fā)